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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与妊娠

2018年10月18日 11428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

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是一种全身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主要发病人群是处于生育年龄阶段的女性。由于女性SLE患者的生育能力本身与非SLE的同龄女性相比没有差异,因此,随着这些患者生存时间的延长,婚育已经成为重要的临床问题,病人及家庭成员也经常向风湿科医生提出这个问题。

SLE患者能否怀孕,是一个值得慎重对待的问题。因为SLE与妊娠可以互相影响,SLE患者怀孕胎儿异常发生率比正常人群要高,而妊娠可以使病情复发或加重,危及胎儿及孕妇的安全。因此红斑狼疮病人何时可以妊娠及妊娠时怎样控制病情,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病人具体情况来决定。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风湿免疫科吴锐

SLE患者必须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才可以考虑妊娠:(1)病情不活动且保持稳定至少6个月;(2)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剂量为泼尼松15 mg/d(或相当剂量)以下;(3)24 h尿蛋白排泄定量为0.5 g以下;(4)无重要脏器损害;(5)停用免疫抑制药物如环磷酰胺、甲氨蝶呤、雷公藤、霉酚酸酯等至少6个月;对于服用来氟米特的患者,建议先进行药物清除治疗后,再停药至少6个月后才可以考虑妊娠。

以下情况属于妊娠禁忌证:(1)严重的肺动脉高压(估测肺动脉收缩压>50 mmHg,或出现肺动脉高压的临床症状);(2)重度限制性肺部病变(用力肺活量(FVC)<1升);(3)心功能衰竭;(4)慢性肾功能衰竭[血肌酐(scr)>2.8 mg/L;(5)既往有严重的子痫前期或即使经过阿司匹林和肝素治疗仍不能控制的HELLP综合征;(6)过去6个月内出现脑卒中;(7)过去6个月内有严重的狼疮病情活
动。

系统性红斑狼疮病人一旦怀孕,应在风湿免疫专科医生和产科医生的严密监视下定期随访,为防止妊娠期和产后病情复发,在有经验的医院产科分娩,确保胎儿及孕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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